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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9集团枣法案例 已登记结婚彩礼还能否返还?日期:2023-12-28 20:23:03

  j9集团作为我国婚嫁领域的传统习俗,彩礼是男女双方及家庭之间表达感情的一种方式,也蕴含着对婚姻的期盼与祝福。然而,超出负担能力给付高额彩礼已背离了爱情的初衷和婚姻的本质,不仅对彩礼给付方造成经济压力,影响婚姻家庭的和谐稳定,也不利于弘扬社会文明新风尚。有关彩礼案件的妥善处理,能够引导树立正确的婚恋观,倡导形成文明节俭的婚礼习俗,让婚姻始于爱,让彩礼归于“礼”。

  张某与王某于2023年1月相识, 1月19日举行定亲仪式,张某给付王某彩礼150000元、传启款28000元及拍婚纱照费用4000元。同年2月14日双方办理结婚登记。

  3月10日,王某即发微信告知张某不与其结婚。3月14日,双方到民政局欲办理离婚手续,同时商讨返还彩礼事宜,王某当时退还张某彩礼20000元。最终双方对彩礼返还问题协商未果。

  张某于4月19日诉至法院,请求判决准予双方离婚,判令王某返还彩礼161000元。

  本案中,张某给付王某彩礼150000元及传启款28000元,以上款项均以结婚且建立稳定婚姻关系为目的,系彩礼范畴j9集团。张某给付王某用于拍摄婚纱照的4000元,不属于彩礼范畴。双方当事人虽对是否共同生活存有争议,但双方从办理结婚登记到女方提出离婚仅一个月时间,共同生活时间很短,故判令王某向张某返还彩礼158000元。

  彩礼一般是指依据当地习俗,一方及其家庭给付另一方及其家庭的与缔结婚姻密切相关的大额财物。要充分尊重民间习俗,以当地群众普遍认可为基础,合理认定彩礼范围。

  近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三条明确,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中,可以综合双方当地民间习俗、给付目的、给付的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大小、给付人及接收人等因素,认定彩礼范围。

  下列情形给付的财物,不属于彩礼:(一)婚约一方在节日、生日等有特殊纪念意义时点给付的价值不大的礼物、礼金;(二)婚约一方为表达或者增进感情的消费性支出;(三)其他价值不大的财物。审判实践中,除名为彩礼的款项之外,按照当地风俗习惯,婚约一方给付另一方的传启款、下轿礼等,若数额较大,也应纳入彩礼的范畴。婚约一方为购置衣物、拍婚纱照、置办酒席而支出的费用,属于为筹办婚礼的消费性支出,不应纳入彩礼的范畴。

  一般情况下,双方已经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并共同生活,离婚时一方请求返还彩礼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给付彩礼的目的是为了缔结婚姻,建立稳定的家庭关系,因此,除了办理结婚登记这一法定形式要件外,更重要的是双方长期、稳定地共同生活。共同生活时间长短应当作为确定彩礼是否返还以及返还比例的重要考量因素。对于何为“共同生活”,应根据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但若双方共同生活时间很短,尚未形成完整的家庭共同体和稳定的生活状态,不宜认定为已经共同生活,对于已给付的彩礼,可综合考虑双方对于导致离婚的过错、对女方的影响、是否孕育子女等因素,确定彩礼返还的数额或比例。这一裁判规则,也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五条中有所体现。

  本案中,双方虽办理了结婚登记,但从登记结婚到商议离婚,仅有一个月左右的时间,尚未形成完整的家庭共同体和稳定的生活状态,不能认定为已共同生活,给付彩礼的目的尚未实现,给付彩礼方不存在明显过错,且为女方提出离婚,因此,应支持张某要求王某返还彩礼的诉请。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民政部、全国妇联联合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了涉彩礼纠纷典型案例j9集团,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规定(征求意见稿)》,明确禁止以彩礼为名借婚姻索取财物的原则,并对彩礼的范围、返还的条件、诉讼主体的确定等予以规范,充分考虑彩礼的家庭属性,引导彩礼回归“礼性”,回归“婚姻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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