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新闻中心

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公司新闻
j9集团爱情落幕 如何避免人“彩”两空日期:2024-02-02 10:32:46

  j9集团为治理高额彩礼乱象,弘扬优良家风与传统美德,最高人民法院近日专门针对彩礼纠纷案件发布了《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明确禁止以彩礼为名、借婚姻索取财物,今起正式施行,那么,男女双方就彩礼返还问题如何依法主张各自权利呢?

  李某与张某于2018年10月订婚,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22年5月双方因感情不和分手,解除婚约后,李某起诉张某要求其返还礼金19.7万元、“三金”(即金戒指、金手链和金耳环)、李某为张某购买手机支出的7188元、李某为张某支付的学车费用5000元、李某打发亲戚的费用3600元、张某弟弟结婚时随礼6000元、结婚时“喜烟”开支6000元等。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主张的礼金中双方认亲时给付的12万元、举行结婚仪式前给付的4万元及“三金”均属于彩礼范围,应予返还。李某主张的手机、学车、打发亲戚以及张某弟弟结婚随礼费用,均属于双方在交往过程中为表达感情、出于自愿给付的易损耗的日常用品,及逢年过节等人情往来的支出,应认定为赠与行为,法院不支持返还。此外,李某主张的结婚时“喜烟”开支6000元,是为二人准备结婚和举行婚礼款待、宴请所支出的费用,不属于应予返还彩礼的范围。

  彩礼,是我国长期沿袭的民间习俗,是男方向女方表达缔结婚姻诚意的象征。然而近年来,高额彩礼的攀比之风愈演愈烈,成为男女谈婚论嫁途中的“拦路虎”,双方即将步入婚姻殿堂却因彩礼问题谈崩而分手的新闻屡屡见诸报端。

  《规定》重申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规定,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借婚姻索取财物违反了婚姻自由原则,应当坚决予以打击。此次《规定》第二条明确,以彩礼为名、借婚姻索取财物,另一方要求返还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因各地结婚习俗不同,对彩礼的理解及彩礼形式存在差异,此前相关法律法规并未对彩礼的含义作出具体定义。此次《规定》明确了彩礼与恋爱期间一般赠与的区别。二者相比,虽然当事人的目的和动机相似,但是彩礼的给付一般是基于当地风俗习惯,直接目的是为了缔结婚姻关系,有其相对特定的外延范围。为此,第三条明确,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中,可以根据一方给付财物的目的,综合考虑双方当地习俗、给付的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给付人及接收人等事实,认定彩礼范围。比如,可以考察给付的时间是不是在双方谈婚论嫁阶段、是否有双方父母或介绍人商谈、财物价值大小等事实。

  为避免“彩礼”概念在实践中被泛化甚至滥用,同时避免过于具体的表述无法兼顾各地习俗差异,此次的《规定》采用了排除式的列举方式对“彩礼”范围进行了划定,即排除了几类不属于彩礼的财物:一方在节日、生日等有特殊纪念意义时点给付的价值不大的礼物、礼金;一方为表达或者增进感情的日常消费性支出;其他价值不大的财物。根据该《规定》,生活中常见的一方在订婚时、婚礼前以缔结婚姻为目的给付的现金、转账、金饰、钻戒等大额财物都可能被认定为彩礼,纳入可主张返还的范围。但一方赠与的与缔结婚姻无关的财物,比如恋爱期间为表达爱意的转账、赠送的礼物、为对方负担的生活支出,或者为缔结婚姻支付的价值较小的“见面礼”“红包”等则不属于彩礼,产生争议后接收一方无需返还。

  2023年2月,张某经人介绍与刘某相识,并确定恋爱关系。当月,张某向刘某的父母给付彩礼16万元,刘某的父母将其中的2万元当场退还给张某父母,后又交付张某、刘某各1万元。同年5月,张某与刘某举办了婚礼。婚后不久,二人产生矛盾,刘某离开张家。二人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未生育子女。后因双方矛盾无法调和,张某起诉刘某及其父母要求返还彩礼13万元。经审理,法院将13万元彩礼扣除其中已用于购买家具、电脑的费用13600元后,结合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最终判决刘某及其父母共同向张某返还9万元。

  此次《规定》中,对彩礼返还的请求权人、返还义务人作出的新规定是一大亮点。过去,彩礼返还纠纷中,程序上存在的主要争议问题是婚约双方的父母能否作为诉讼当事人。在我国传统习俗中,儿女的婚姻一般由父母操办,接、送彩礼也大都有双方父母参与。

  司法实践中,与彩礼返还相关的案由主要为婚约财产纠纷及离婚纠纷:婚约财产纠纷的审理范围主要是因解除婚约关系产生的财产争议;离婚纠纷除审理前述争议外,还审理当事人的婚姻关系、子女抚养及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等争议。两类纠纷因其自身特点,原被告主体往往是作为婚约关系、婚姻关系的男女双方,并不包含双方父母,但实际上,彩礼的实际付款人、收款人通常是男女双方父母。这就导致一旦发生争议,诉讼主体与收付款主体不一致的情况,给案件审理、事实查明带来一定困难。

  《规定》充分考虑上述习俗,第四条明确区分两种情况:婚约财产纠纷中,婚约一方及其实际给付彩礼的父母可以作为共同原告,婚约另一方及其实际接收彩礼的父母可以作为共同被告。离婚纠纷中,一方提出返还彩礼诉讼请求的,当事人仍为夫妻双方。

  此次出台的《规定》很好地解决了这一问题,除了男女双方,双方父母也享有诉讼主体地位,从而更有利于查明彩礼的支付及实际使用情况,同时降低执行风险。而对于离婚纠纷,考虑到此类纠纷的诉讼标的主要是解除婚姻关系,不宜将婚姻之外的其他人作为当事人,因此《规定》明确,在离婚纠纷中一方提出返还彩礼诉讼请求的,当事人仍为夫妻双方。

  殷某与张某于2022年3月经人介绍相识,为缔结婚姻,殷某向张某及其父母给付了彩礼9万元,张某及其父母按习俗向殷某返还了2000元礼金,陪嫁了价值约3000元的物品。同年8月,殷某与张某举办婚礼。2023年4月,殷某与张某发生争执开始分居,后张某进行了引产手术。由于殷某与张某始终未登记结婚,因感情破裂,殷某起诉张某及其父母要求返还彩礼9万元。经审理,法院将9万元彩礼扣减回礼及陪嫁物品价值后,结合二人同居生活的时间、当地的婚嫁习俗、张某的孕育情况以及双方的经济状况,判决张某及其父母返还部分彩礼55250元。

  近年来,涉彩礼纠纷出现了不少新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中虽规定了彩礼返还问题,但在法律逻辑上,尚有两种情况未予规定,此次予以明确:一是已经结婚并共同生活;二是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经共同生活的。

  有些传统观念认为,相较于在民政部门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举办婚礼仪式、将喜讯昭告亲友是双方成为夫妻更为重要的程序。还有部分观念认为不缔结正式的婚姻关系是一种更为自由的生活方式,所以仍存在不少未办理婚姻登记手续但已举办婚礼、以夫妻相称共同生活并孕育子女的情况。

  对于这些情况,如果单纯将是否登记结婚作为彩礼应否返还的唯一衡量标准,可能有失公允,不利于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对此,《规定》第六条明确提出,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共同生活,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j9集团。也就是说,共同生活的事实一方面承载着给付彩礼一方的重要目的,另一方面会对女性身心健康产生一定程度的影响,尤其是曾经有过妊娠经历或生育子女等情况。如果仅因未办理结婚登记而要求接受彩礼一方全部返还,有违公平原则。

  对于为何不能明确“共同生活多长时间即可以不需要返还彩礼”这个问题,最高人民法院认为,考虑到彩礼返还比例不仅需要考虑共同生活时间,还要考虑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不同因素叠加会出现各种不同组合,规定具体的时间反而可能损害一方当事人的利益。所以,此次《规定》未就具体的生活时间进行规定。实践中,应当依据个案具体情况综合认定。

  此外,在我国的婚嫁习俗中,除了男方家庭会赠予女方彩礼外,女方家庭通常也会准备一些财物作为嫁妆,让女方带至新家庭或供新婚夫妻一起使用,以减轻新人婚后的生活压力,常见的嫁妆包括金银首饰、家具家电、生活用品等。作为与彩礼相伴相生的婚嫁习俗,嫁妆目前仍较为普遍,但不同地区、不同家庭可能存在较大差别。有的家庭为了彰显经济实力和女方地位,避免女方婚后受到轻视,嫁妆的丰厚程度不亚于彩礼。所以,在男方提出返还彩礼时,女方往往也会提出返还嫁妆。司法实践中,在判决返还彩礼时会考虑嫁妆的使用、尚存情况,将双方已经共同消费或已经添附到男方财产上的嫁妆数额予以扣减,如有尚存的嫁妆,一般遵循传统观念判归女方所有。

  李某与范某于2017年12月举行婚礼,后开始共同生活。2018年3月双方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登记结婚前,李某给付范某及其父母彩礼15万元。2020年3月,二人开始分居,并于三年后经法院调解离婚。后来,李某起诉范某及其父母要求返还彩礼。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给付的彩礼数额明显超出当地普通家庭能够承受的范围,客观上给李某的家庭生活造成了困难,因此支持返还彩礼,同时综合考虑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婚姻存续期间的过错、有无生育子女以及本地的善良风俗习惯等因素,最终法院判决酌定返还10万元。

  近年来,多地频频出现“天价彩礼”现象,彩礼数额之高令人咋舌。究其原因,部分家庭将彩礼数额等同于对方诚意的多少、自己面子的大小甚至子女身价的高低,不顾男方家庭的承受能力而盲目“要价”,给一些经济相对不富裕的家庭造成了沉重的经济负担,甚至导致对方生活困难,使彩礼充满“财”的色彩而失去了“礼”的初衷。

  为及时遏制这一风气,《规定》第五条提出,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且共同生活,离婚时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时,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但是,如果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且彩礼数额过高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彩礼数额、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人民法院认定彩礼数额是否过高,应当综合考虑彩礼给付方所在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给付方家庭经济情况以及当地习俗等因素。此举在很大程度上能够避免彩礼中的“漫天要价”情况,同时避免以结婚为名贪图对方财物现象的发生。

  罗某与李某于2019年8月经人介绍相识,结婚前,罗某给付李某彩礼101800元。二人于2020年8月登记结婚,同年12月举行婚礼,但从未共同生活。后因双方一直无法建立起线月起诉李某要求离婚,并返还彩礼。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收取的彩礼涉及金额较大,而双方结婚时间较短且从未共同生活,彩礼原则上应予返还,因此在扣除已用于定亲及婚宴的33800元后,最终判决李某返还剩余费用68000元。

  现实中,部分夫妻婚后仅有婚姻之名但无夫妻之实,婚后保持分居状态,双方日常生活中的相互付出、相互照顾相对较少,感情维系也很困难。如双方因感情破裂解除婚姻关系,给付彩礼一方主张返还彩礼,接收彩礼一方主张双方已登记结婚,彩礼赠与合同所附条件已经达成,该抗辩理由能否被采纳呢?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可见,是否登记结婚不应作为彩礼应否返还的唯一衡量标准,如双方仅领取了结婚证,却未能形成稳定的共同生活,给付彩礼的目的也未能完全实现,那么在双方离婚的前提下,彩礼原则上仍应当返还。